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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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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条款
使用条款
第一条(目的)
  • 1. 此条款的目的是根据电气通讯事业法和本法的施行令,规定了韩国端子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网页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条件及程序的相关事项,公司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二条(条款的效力和修订)
  • 1. 该条款根据电信事业法第31条,及本法施行规则第21条第2项的规定,经过公示程序后,通过主页公告或以电子邮件及其他方法通知用户会生效。

  • 2. 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本条款进行修改,而修改后的条款则以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公布。修改后的条款将在公布的同时生效。

第三条 (章程以外的准则)
  • 1. 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则按照电信通信基本法、电信通信事业法和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语的定义)
  • 1. 本条款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 ① 用户 : 是指根据本条款接受公司服务的网站访问者。
    • ② E-mail : 通过互联网传输的邮件。
    • ③ 解除: 是指公司或用户在使用服务后,终止使用合同的标识。
    • ④ 网址: 指公司为向用户提供服务,利用电脑等信息通讯设备,设定用户可以阅览和使用虚拟的服务空间。
第五条 (服务的提供和变更)
  • 1. 公司可提供的服务如下:

    • 公司宣传
    • 公司运营的事业和产品介绍
    • 其他公司提供的各种信息
    • 其他公司提供的各种信息
    • 顾客咨询服务
    • 在必要时,公司提供追加或变更服务内容。
第六条(服务的中断)
  • 1. 如果出现电脑等信息通讯设备维修检修/更换及故障、通讯中断等情况,公司可以暂时中断提供服务。

  • 2. 根据第一款,中断服务情况下,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

  • 3. 用户或第三方由于第一款事由临时中断所遭受的损失,公司不予赔偿。但因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七条(通知用户)
  • 1. 如果公司通知用户,用户可以使用在服务中提交的邮箱。

  • 2. 如果公司对未指定的多数用户通知,则可以在服务公告栏上公示一周以上,也可更改为个别通知。

第八条 (个人信息保护)
  • 1. 在收集用户信息时,公司方面会收集所需的最少的信息。

    下列事项作为必选项,其余事项作为可选项。
    • ① 姓名
    • ② 邮箱

    公司在收集可以识别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得到该用户的同意。

    提供的个人信息未经该用户同意不能提供给第三方,对此,公司承担所有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告知配送商配送所需的最少的用户信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的情况

    在统计、学术研究或者市场调查的必要的情况下,提供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情况

    根据有关法令,国家机关要求提供的情况

    如果作为犯罪调查的目的,或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的要求的情况

    依照其他有关法令规定的程序提出请求的情况

    用户可以随时查阅并更正公司保留的自己的个人信息。

    当达成获取个人信息的目的时,从公司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义务)
  • 1. 公司应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 2. 公司必须尽最大的努力保持/维修服务相关设备,保证在出现故障时及时维修/修复。

  • 3. 公司为让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服务,应该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安系统。

  • 4. 公司不发送用户不喜欢的营利性广告电子邮件。

第十条(删除帖子)
  • 1. 如用户上传或登录的服务内的文章违反了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可以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该帖子。

    诽谤或中伤他人或第三人,导致名誉受损的

    违反公共秩序或伤风败俗的

    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

    侵犯他人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

    阻碍或干扰服务稳定运行的没有证据

    或确认程序,指责公司或散布流言蜚语的

    依据其他有关法令被判定为违反的

    用户上传或登录的服务内的帖子违反了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违反本条第1款所示的各项内容时,公司可以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该帖子。

第十一条 (连接“主页”和被连接“主页”的关系)
  • 1. 如果上个“主页”和下个“主页”以超链接(例如:超链接的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的方式连接的话,则称前者为连接"主页",后者为被连接“主页(website)”。

  • 2. 连接“主页”不负责连接“主页”单独地提供商品、服务,对用户之间的交易。

第十二条 (制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权限)
  • 1. 公司制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 2. 用户不得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将通过服务获得的信息复制、转发、出版、发行、播放等其他方式用于营利或者给予第三方。

第十三条(禁止转让)
  • 1. 用户不得将服务的使用权、其他合同上的使用权利转让或赠与他人,不能作为抵押提供此服务。

第十五条(免责/赔偿)
  • 1. 公司对免费提供的服务,除因公司重大过失造成用户发生任何损害外,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免责/赔偿)
  • 1. 公司对用户在服务中所发布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准确性、可信性等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自行负责使用该服务。使用该服务发布或传送的资料等造成的损害,或者资料的取材选择、发生使用有关其他服务不利情况时,都应由用户承担。

  • 2. 在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在用户之间或用户与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介的货物交易等方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会根据用户对服务使用的预期利益承担责任。

  • 3. 用户因违反第十三条或该条款的其他规定时,公司应对用户或第三方承担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违反该条款的用户应赔偿公司所有损失,并从该损失中免除公司责任。

第十六条(纷争的解决)
  • 1. 公司与用户应尽一切必要的努力,妥善解决服务纠纷。

  • 2. 尽管有第1款规定,如因该纠纷提起诉讼,则由首尔地方法院管辖。

  • 3. 诉讼适用于大韩民国法律。

第十七条(其他)
  • 1. 为了处理本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用户应联系韩国端子工业株式会社联系方式:+82-32-850-1156)。

附则
  • 1. 本条款2019年8月22日开始实施。

同意采集并使用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介绍
1. 收集个人信息的项目
  • A. 公司为了更好地为顾客提供咨询、各种服务,使用Q&A公示栏收集以下个人信息。

    必选项: 姓名、邮箱

    可选项: 公司名、公司地址、联系方式、部门、职位

  • B. 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会自动生成以下信息,并进行收集。

    IP地址、Cookie、访问时间、使用服务记录

2.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
  • A. 为提供韩国端子工业股份公司的服务,收集的目的如下:

    本人确认提供服务,为调解纠纷保存记录,不满处理等信访处理,传达告知事项,

3. 个人信息的收集项目和收集方法
  • A. 收集项目:姓名、联系方式、邮箱、服务使用记录、连接日志、Cookie、连接IP信息

  • B. 个人信息收集方法:网址(www.ket.com) Q&A公告栏、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

※ 以上个人信息包括收集时的个人信息内容和事后更改的个人信息内容。

4. 个人信息的保留和使用时间

原则上,只要达到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时,就会立即销毁个人信息。 但,对于下列信息,有理由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保存。

  • A. 根据公司内部方针,对个人信息保留有非法使用的记录

    保留理由 : 防止非法使用

    保留期限 : 1年

  • B.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信息保留


根据商法、电子商务等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的相关法令规定,如果有必要保存会员信息,则公司会在有关法令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保存会员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所保管的信息只用于其保管的目的,保存期限如下


访问记录
  • 保存理由 : 通信秘密保护法

    保存期限 : 3个月

  • 本人确认记录

    保存理由 : 关于促进和保护信息通信网等法律

    保存期限 : 6个月

  • 处理消费者不满或纷争记录

    保存理由 : 关于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的法律

    保存期限 : 3年

  • 关于合同或邀约撤回记录

    保存理由 : 关于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的法律

    保存期限 : 5年

  • 付款及货物供应记录

    保存理由 : 关于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的法律

    保存期限 : 5年